一、总体要求
各有关市教育局要充分认识建设示范集团对于落实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的重要意义,加强检查、指导和督促,优化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环境,并在政策、资金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示范集团建设予以倾斜支持。
牵头承担示范集团建设任务的有关职业院校(以下简称“牵头院校”)要高度重视,明确任务与要求,落实对示范集团建设的政策支持和投入保障,加强项目建设组织管理,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实质化运作,扩大职业教育集团覆盖面,健全职业教育集团运行机制,提升职业教育集团服务能力,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实效。
二、项目管理
项目建设期为3年,从2018年7月1日开始计算。
省教育厅将于2019年下半年开展中期检查,于2021年下半年进行验收。中期检查不合格的,要求牵头院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;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,将撤销立项。建设期满后验收合格的,将确定为省示范职业教育集团;验收不合格的,将撤销立项。凡被撤销立项的,将收回省财政补助资金,并减少牵头院校省级项目推荐限额。
三、建设经费
(一)牵头院校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,科学论证,提出资金预算方案和经费筹措方案,并积极争取市县财政、举办方、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、集团成员单位等的经费投入,确保除省财政补助资金以外的建设资金足额落实,确保建设总投入不低于项目申报时投入水平,确保项目顺利实施。
(二)省财政根据牵头院校性质、隶属关系等因素,对示范集团建设予以适当补助。2018年补助情况详见《关于安排2018年完善职业教育资金(高职部分)的通知》(粤财教〔2018〕55号)和《关于安排2018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(完善职业教育用途,中职部分)的通知》(粤财教〔2018〕82号)。
(三)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教育集团开展校企精准对接、精准育人培养方案制定、人才需求调研、师资队伍建设、专业课程开发、教育教学改革、集团内开展现代学徒制等,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人员经费。